2.3 杂散电流防护


2.3.1 城市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以直流牵引供电、走行轨回流的杂散电流防护工程,应采取加强绝缘的防护方案或绝缘与排流相结合的防护方案,线路、轨道、建筑结构、供电、金属管线安装等工程应符合相应防护方案的技术要求。同一条线路应采取同一种防护工程方案。
2.3.2 杂散电流防护应将走行轨回流网、主体建筑结构、轨道交通系统内部和沿线埋地金属管线及设备设施列为重点防护对象并建立整体性防护系统,采取杂散电流防护的技术措施,并应与受影响方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技术、经济、环保、安全性论证与评估,共同参与工程检验和验收。
2.3.3 杂散电流防护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其他工程相互协调,其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不应影响杂散电流防护措施和降低性能及要求。
2.3.4 供电系统正常供电方式下接触网、回流网、排流网应满足远期高峰小时任一个供电区间结构钢筋纵向电压平均值小于0.1V,排流防护时应处于-1.5V~+0.5V保护电压的范围内。杂散电流防护与电气接地安全不应相互冲突。走行轨应按牵引区间设置回流分断点。车辆基地供电时走行轨回流应与正线绝缘隔离。应设置杂散电流防护监测与监控系统,并应能及时准确监测到主体建筑结构钢筋对地电位和杂散电流。
2.3.5 走行轨回流网应保持回流通路畅通,其纵向电阻值应小于0.01Ω/km。走行轨应与沿线金属结构、金属管线、设备设施及大地保持绝缘,且当采取加强绝缘防护方案时其过渡电阻值不应低于150Ω·km,当采取绝缘与排流相结合防护方案时其过渡电阻值不应低于15Ω·km。
2.3.6 杂散电流防护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结构极化电位正向偏移应小于0.5V;
    2 结构钢筋对地电位高峰小时正向偏移平均值应取0.1V,或1h内10%峰值的正向偏移平均值应取0.5V;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周围的金属结构和金属管线未采取阴极防护的区域,结构钢筋对地电位高峰小时正向偏移平均值应取0.2V;
    3 当采取保护电位防护时,主体建筑结构钢筋应处于-1.5V~+0.5V保护电位范围内。
2.3.7 当埋地金属管线穿越道床时应采取杂散电流防护措施。敷设在隧道中的电缆、水管等金属管线结构,不应直接接触地下水流、积水、潮湿墙壁、土壤以及含盐沉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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